教育法修订内容有哪些?(教育法修订内容有哪些方面)

条条 265

教育法修订内容有哪些?

一,教育法修订内容有哪些?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21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如下:

1.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3.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5.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二,教育法修订解读

教育法第九次修订于2021年12月25日通过,并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教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明确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育的立德树人总任务被明确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也是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出的“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加强义务教育保障: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包括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招生阶段,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9年,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的普通高中要满足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3.强化中小学招生管理:提出了“招生公开、招生公平”的基本要求,并进一步规定各类学校依据自身办学特色和发展需要,实行一定比例的学科特长招生和非学科甄别招生。

4.教师队伍建设:明确了党的领导高校教师的职责,创新实行职称制度,广泛聘请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和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担任学科课程负责人、知名专家讲席教授、校外专业指导教师等职务。

5.保障和改善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给予同等资金保障,依法规范收费,规定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6.制定学生家庭作业管理规定:对学生家庭作业量的要求进行明确规范,防止过度、重复、千篇一律、不适宜学生特点和需求的家庭作业,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7.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设施建设,推进学校体育课程改革,健全学生体育监测和数据管理机制,开展体育场馆地理信息等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以上是教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它涉及了教育的多个方面,为教育工作的改进和未来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政策指导。

三,教育法修订案

202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订草案)》。该修订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强调国家安全教育以及培养担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2. 完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提高素质教育水平;同时关注职业技能教育、特殊群体教育,并支持高质量发展幼儿园教育、外语教育等领域。


3. 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平衡分配,积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教育事业。


4. 强化学生文明素质教育,规范师生行为,增强学校安全管理。


5. 对教育机构和教师进行更严格的监管,落实有关教师聘用、收入保障、职称评审等制度,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6. 逐步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强化素质教育,推行多样化评价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身具有敏感性,存在涉及政治问题的内容,因此可能会被视为违反了规定,本回答仅涵盖修订法案中与教育相关的主要方面。

四,教育法修订内容摘记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并举发展、相互融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九、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十、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教育国际化,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十一、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应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抄袭夹带、由他人冒名顶替等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应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组织作弊,或者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替人代考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或者有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款规定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相关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赳赳手游提供的教育法修订内容有哪些?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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